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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监管力度空前 《办法》明确9种追责范围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4-10-08  点击:711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等9种情形明确列入追责范围。

    环境保护部日前通报今年上半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数据显示,全国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9289件,处罚金额74325.1万元,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较为突出。
    环保部同日发布的《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指出,《稽查办法》旨在从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的角度,在系统内部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规范。
    监管压力空前
    从上半年的环境违法处罚情况看,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仍是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占案件总量的51.57%,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案件分别占12.48%、13.70%、5.06%、4.09%。其中,违法行为主要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等三种情形。
    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监测的962个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7%;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仅9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超标城市比例高达94.4%。
    邹首民表示,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排污总量远远超出环境承载力,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监管压力空前。
    涵盖五方面特点
    环境保护部从2012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专项稽查工作,发现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较普遍,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等9种情形明确列入追责范围。
    为有效应对严峻环境形势,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稽查办法》。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指出,《稽查办法》不仅对环境监察稽查的定义、类型、机构、人员、权利、责任、内容、程序、奖惩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还给出7种常用的稽查文书模板,便于统一操作。
    《稽查办法》涵盖了五方面的特点:一是弱化了不同环境监察机构间职责的差异,统一了稽查内容。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的专业性,对稽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求。三是体现了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最大限度地避免稽查的随意性。四是突出了赏罚分明、罚过相当的原则,列出了5种表扬和15种惩戒情形,规定了“三种内部处理”和“两种外部处理”措施。五是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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