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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通过审议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5-08-04  点击:643
不久前,《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

       不久前,《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条例规定,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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