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公众意见稿》)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稿》显示,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可获固投奖励、物业补贴、科技创新奖励和质量品牌奖励。
《征求公众意见稿》规定适用范围和主体,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地、税收管辖地在产业园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相关政府部门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所适用主体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以及从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材料循环制造,晶圆、光刻胶等新能源汽车电子材料及辅料生产等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
在固投奖励上,《征求公众意见稿》表明,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新增投资的、现有非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转型的,并形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包括地价、技术入股、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流动资金,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度分四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前10家(以申报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完成时间为准,下同);投资2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下同)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奖励前20家;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前30家;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奖励前40家。
在物业补贴上,《征求公众意见稿》明确,对新进驻产业园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租赁物业或自建厂房补贴,补贴期限为进驻之日起算的持续三年(自企业实际支付租金日起计算,免租期不计算;若三年期间内搬离产业园区的,则物业奖励相应终止),标准分两类: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8元/平方米·月逐年递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自建)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用商业用房(含都市型产业载体)补贴标准按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逐年递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所承租(自建)的物业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在科技创新奖励上,《征求公众意见稿》显示,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支持的各类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专项,并通过完成验收后,按国家或省的支持金额给予1∶1的配套补贴(上级有明确要求市、区级财政配套比例的,以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配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30%。如按标准计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30%,则按申报项目投资额的30%扣除国家、省的补贴金额后计算区级财政补贴金额。单个项目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