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静脉产业生态园本身并不是经济社会自发形成的,而是基于有限资源条件下,人为地模仿自然世界的万物共生关系设计出来的,本身就具有浓厚的人为设计因素,自然不能期望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使生态工业园区健康发展,必须通过“看得见的手”人为干预,发挥规范指导功能、激励引导功能、监督惩罚功能,从最高决策层面达到统一思想、纠正认识偏差的目标,形成促进生态园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企业创建和入驻静脉类产业生态园的动力和压力。为了推进静脉产业发展,我国的一些城市已经走在前列,制定了《静脉产业园长期发展规划》,以规划统领静脉产业园的发展,但是,大部分省份还没有专门针对静脉产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借鉴有关静脉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静脉产业园区和企业同样作为《规划》的制定主体之一
当前中国很多城市的静脉产业生态园区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只有政府,而园区和企业作为静脉产业的主体既不参与规划制定也不制定自己的规划。在静脉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德国,要求政府制定静脉产业发展规划时,企业也必须参与制定,对于废弃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还要求制定企业自己的回收利用、废弃物处置的长期规划。因此,建议我国各级政府在制定静脉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静脉产业园区和相关企业也作为规划的制定主体。园区制定静脉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园区静脉产业发展现状、发展优势、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坚持原则、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发展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等。企业制定的发展规划应当包含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具体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还应当制定废弃物处理计划,制定产品回收计划,制定资源产出率和废弃物再循环利用率指标计划等。当静脉产业园区和相关企业拥有了自己专门的发展规划,将会显著增强其发展动力,坚定发展方向,最大化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循序渐进地实现综合类静脉产业生态园区和企业经济发展模式的蜕变,提升园区和企业综合发展实力。
(二)增加规划制定和审议年限的规定
一个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直接影响着该规划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例如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每隔 5 年都要重新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职能部门、各行业也都会针对自身领域制定相应的规划。同样,考察德国和日本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都有对年限的规定。例如,德国规定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要考虑至少 10 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且每 5 年要重新制定一次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日本也规定要每 5 年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审议一次。因此,我国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产业结构、人口情况、消费水平、交通物流情况、区域辐射能力等,组织制定静脉产业发展规划,并且将规划的“长期性”予以时间限定,例如规定每 5 年或每 10 年制定一次,中间可以根据情况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