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优特色小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培育创建一批特色小镇是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动能转换的重要平台,落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特色小镇工作,2016年12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江苏特色小镇是聚焦特色优势产业,集聚高端发展要素,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非镇非区”创新创业平台。江苏特色小镇主要聚焦于高端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健康养老、现代农业、历史经典等特色优势产业,或聚力打造旅游资源独特、风情韵味浓郁、自然风光秀丽的旅游风情小镇。力争通过3-5年努力,分批培育创建100个左右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宜业宜居宜游的特色小镇。《指导意见》明确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培育创建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并组织推进相关工作,省旅游局负责开展培育创建旅游风情小镇的相关工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江苏省也即将出台《关于引导全省特色小镇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文件精神,省各有关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整合各方力量,调整优化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今后各类特色小镇均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划定小镇边界,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优特色小镇的建议符合省情实际,我们在相关文件制定和工作中已认真吸收采纳,下一阶段将重点在四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是关于因地制宜创建特色小镇。坚持高标准培育特色小镇,不能把特色小镇当成筐、什么都往里装,不能盲目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体育基地、美丽乡村、田园综合体以及行政建制镇戴上特色小镇“帽子”。从各地区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体现区域差异性,提倡形态多样性,不搞区域平衡、产业平衡、数量要求和政绩考核,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上。全省各地区可结合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和产城融合,循序渐进发展“城郊镇”“园中镇”“镇中镇”等不同类型特色小镇。
二是关于系统规划设计特色小镇。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评审重点查看每个小镇的概念性规划,要求各小镇以人为核心,进行高起点规划,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省级特色小镇《考核办法》要求每个创建对象提交控制性详细规划,坚持产业立镇,坚持标准不走样。大部分小镇邀请了专业的策划规划机构,结合地方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情况等,形成了符合特色小镇“三生融合”理念,又适应地方经济发展规律的编制,并实现了多规统一。每个小镇在项目、土地、环保、规划等方面也均做出了合规性承诺。
三是关于市场主体打造特色小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要求,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提高多元化主体共同推动特色小镇发展的积极性。在江苏省级特色小镇《考核办法》中,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鼓励由特色产业内的骨干企业、创新创业载体平台或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建多元化、公司化的管理运营平台。坚持市场主导,推动市场化主体共建共享,严防政府债务风险,做到市场主体不缺位、政府引导不越位,让企业成为特色小镇建设主力军。
四是关于主动服务入围特色小镇。《指导意见》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创建机制。目前,我委印发的《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苏发改经改发〔2017〕201号)明确了对省级特色小镇的财政、国土等专项支持政策,各地也均制定了扶持政策和工作机制。政府重点要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市场运行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核报等服务保障工作。鼓励各特色小镇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在各项改革中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创新制定吸引高端人才落户政策,完善住房、教育、医疗保健、配偶安置等服务。
今后,希望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江苏特色小镇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