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天津市规划局高度重视,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积极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方面,印发了《市规划局关于推动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建字﹝2017﹞176号),要求在办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类)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时,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必须针对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一并书面函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函件作为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应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回复函件分别作为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在总体规划修编中,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案进行充分衔接,编制专题章节,统筹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推进解放南路地区和生态城等11个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远期逐步扩展至全市域。同时,要求各区规划分局落实市域总体规划要求,遵循海绵城市的低影响开发理念。
——在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14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通则中,要求所有建设项目须符合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并按照市建委《关于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建设指标的函》的要求,要求各规划分局在对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核发规划条件前,就海绵城市要求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在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方面,印发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要求在道路等占地类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规划审批阶段均要提出按照《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进行建设。同时将《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工作的通知》印转各区规划审批部门,明确市规划局将针对《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管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下一步,市规划局将配合市建委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修编工作,在规划编制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落实空间管控要求和关键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