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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许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系列实施意见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8-07-26  点击:98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许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系列实施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许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办 [2018] 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适应市场需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做好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协调服务和市场培育工作,激发市场活力,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示范带动、统筹推进。发挥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循序渐进发展装配式建筑。
  
  3.产业培育,创新驱动。培育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条,推进集聚发展,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创新建造方式,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4.综合施策,协同发展。推进标准、设计、生产、施工、使用维护等各环节有机结合,强化制度、规划、标准的约束力,综合利用土地、价格、财税、金融等手段,促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工作目标
  
  1.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发展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018年底前重点扶持培育1—3家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基地和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带动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的龙头企业,奠定产业基础,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有效供给,形成满足本地市场需求,覆盖周边地区的产业链条。
  
  2.装配式建筑应用。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结合百城提质,以点带面,扩大推广范围。以中心城区(魏都区、建安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为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推进区域,集中连片发展装配式建筑;2018年由魏都区、东城区从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中各选择1个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自2019年起,重点推进区域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以及2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到2020年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下同)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20%;力争到2025年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40%。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许昌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9—2025年)》,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能,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为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二)推行标准化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加强项目方案策划阶段标准化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整合提高本地的设计单位运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能力,统筹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积极推行设计单位应用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提升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实现设计深度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建造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工厂化生产。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面向推广区域和市场需求,合理优化布局,降低运输成本,科学配置产能,支持重点推进地区根据产业发展基础和资源禀赋,率先建立产业园区,培育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装配式通用部品部件,建立统一的部品部件数据库,完善产品品种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加强生产过程管控,建立部品部件质量验收机制。支持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实行装配化施工。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重点研发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企业编制施工工法,增强施工深化设计能力,提高装配施工技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推进一体化装修。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实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一次性装修到位;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大力推进装配式成品住宅建设,鼓励装配式绿色建筑实行精装修,推广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加强信息化管理。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智能化技术、信息系统等研发、应用和推广,推行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全面提高行业企业运营效率和管理能力。重大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在招标时对具有BIM技术应用能力的企业给予加分或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推行工程总承包。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鼓励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整合本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和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组建联合体,打造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推广绿色建材。大力推广绿色建材。重点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墙体材料、装配式部品构件、高性能节能门窗等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和规模,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引导绿色产业发展方向。(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九)确保质量安全。完善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建立部品部件生产、运输存放、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和部品部件评价。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机构要强化施工图文件设计质量审查,严格设计审核检验,实行全过程服务。生产企业要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采用植入芯片或标注二维码等方式,统一部品部件编码系统。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监理及建设单位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大关键节点抽查力度。加强行业监管,明确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求和质量、安全监管要点,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政策支持
  
  (一)用地保障。依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责任主体,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并逐步提高落实比例。2019年,中心城区在建设用地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20%的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落实比例达到40%以上。在土地供应时,规划、国土部门应将配建装配式建筑的比例等相关要求在土地出让条件或者供地方案中注明,并落实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不得进行工程规划验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财政支持。设立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资金,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市财政予以适当奖补(具体补贴政策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给予支持,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税费优惠。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产单位,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进入特色工业园区,同时享受产业集聚区优惠政策。装配式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生产的装配式墙体材料部品部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该部品部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科技支持。扩大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入各级科技计划指南重点支持领域。鼓励以装配式建筑技术研究为重点,组建申报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行业引导。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预警期间,除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外,可正常进行施工作业。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对装配式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采用预制外墙或预制夹心保温墙体)增加的外墙保温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项目,增量成本计入建设成本。优先推荐各类国家级、省级工程奖项,优先评定各类市级工程奖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七)招标支持。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招投标政策,鼓励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推广总承包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施工可不进行招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交通保障。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的装配式建筑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工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国土、科技、工信、环保、公安、交通、城管、质监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装配式产业发展。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因地制宜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任务,加快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二)实施绩效考核。要把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实施蓝天工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抓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要将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节能减排、经济社会发展考评等监督考核,发改、住建等部门负责定期组织考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消费者普及装配式建筑的基础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装配式建筑重要性认识,营造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共同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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