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与《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817号)相比,主要是“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有多处不同,具体如下:
“第三条”的变化
◆ 在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方面,新增“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
◆ 在冷链物流设施项目方,将“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变更为“冷链集配中心项目”。
◆ 新增“城郊大仓基地项目”板块。具体为“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内的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第四条”的变化
拟申报项目的进度新增了“拟建或在建项目”,删除了“申报时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不予以支持的情况新增“主体工程已完工”。
“第五条”的变化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
附件:《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储备、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建设:
(一)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
(二)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三)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内的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拟申报项目应为拟建或在建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取得土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
(二)主体工程已完工;
(三)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
(四)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单个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按本办法第八条核定投资的 3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计划下达
第六条 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急事、难事的原则,筛选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3—告,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结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合理申报投资计划。脱离当地实际、其他建设资金不落实、无法如期完工的不得申报。
第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拟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
(二)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
(三)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
(五)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
(六)项目是否落实除拟申请本专项之外的其他资金;
(七)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八)对计划新开工项目,要重点审核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对在建项目,要重点审核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
(九)组织专家对每个项目进行评审,核定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
第九条 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申报时限内,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请示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请示文件中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其中,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汇总申报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上年度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等情况,统筹平衡后研究形成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本专项投资计划原则上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汇总申报单位收到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后,应按照规定时限转发下达,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开展项目调度。
第十二条 本专项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具体安排方式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除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之外的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相关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四条 相关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自查、现场督察、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前期工作程序、转发(分解)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建设资金落实、计划执行进度等关键环节,以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要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管理督导责任,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调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每月10 日前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已支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相关中央管理企业或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相关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监督检查、评估督导等工作力度,督促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当年投资计划项目,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监督检查、评估督导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不定期抽查项目建设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等工作。第
十八条 本专项已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因某些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调整请示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调整。对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调整并开展调度。
第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汇总申报单位或项目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采取通报、约谈相关中央管理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取消或核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措施。
(一)项目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和绩效目标执行不及预期、超期未完工的;
(二)项目申报、审核、分解下达年度计划出现严重失误的;
(三)项目调度不及时、重大项目库数据填报失误的;
(四)项目问题整改工作不力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汇总申报单位或项目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采取责令整改、暂停或停止拨付、收回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取消或核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措施。同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81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