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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原创  时间:2024-07-18  点击:560
《福建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园区设立、管理机构、选址布局、规划编制、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标准要求。

  近日,福建省工信厅、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石化化工是福建省支柱产业之一,化工园区已成为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载体,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等还需进一步优化。为此,福建省出台政策健全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长效机制,引导化工园区规范提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细则》提出园区设立、管理机构、选址布局、规划编制、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建设标准要求。


  一是提高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强化各类规划引导和衔接,加强风险防范,明确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相关风险预警和救援体系,并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保障机构和设施。


  二是进一步规范产业布局。坚持生态优先,明确闽江、九龙江、敖江、大樟溪、汀江等流域上游相关区域不再新增化工园区。


  三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关市级化工产业规划要统筹引导氢氟酸等初级产品生产项目集中布局,相关化工园区应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未认定或认定资格已取消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建立退出机制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已认定的化工园区“每五年开展一次自评和复核”,出现“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应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不符合认定标准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取消认定资格。


  监控点认定与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提出,“各设区市要按照从严审慎原则,统筹监控点数量”“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鼓励监控点向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转移”;明确监控点仅允许在污染物排放量和种类不增加的基础上(确有必要新增的,应按要求从所在县域进行污染物排放量的等量或者倍量替代),实施以补链延链为目的的新改扩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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