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型支持比例统筹测算确定。现阶段支持领域和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二)防洪排涝工程。
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态治理工程。
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40%、50%、70%、70%予以支持。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设等。
中央直属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政策的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区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比例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