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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做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来源:原创  时间:2024-09-18  点击:633
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安排和我委投资管理要求,为做好湖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湘江新区经发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部署安排和我委投资管理要求,为做好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项目申报要求

1、支持范围。以《“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湖南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规划政策为依据,以长江湖南段、洞庭湖区、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及重要支流、流域内重要城市为重点,组织申报江河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源头治理、内源污染治理和推进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其他工程等项目(建设内容详见附件2,不得包含开挖人工湖、侵占河道岸线及打造景观湿地、广场等形象工程建设内容)。


2、前期工作。申报项目建设期限应在2年(含)以内,建设期超过1年的申报项目,应在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及年度投资额。申报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齐备,已开工或计划于2025年6月底前开工。申报单位应明确项目实施的规划、政策依据,充分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资料清单见附件4,综合类项目相关前期工作要件于2024年12月底前提交)。


3、资金筹措。2025年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安排到项目,对中部地区、比照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60%、80%予以支持。各市州要结合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实际治理需求和地方配套能力等因素,遴选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认真审核并落实资金筹措方案,新建项目资金到位率应至少达到15%且与工程形象进度符合。申报材料须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本市(州)财政承受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4、报送要求。申报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储备库,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予以推送(项目“辅助标识1”请填写2025年重点流域)。除综合类项目、大通湖流域试点项目外,原则上洞庭湖区(岳阳市、益阳市、常德市、长沙市望城区)各县(市、区)申报单体项目个数控制在2个以内、其它每个县(市、区)申报单体项目个数控制在1个以内。有项目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专项投资计划,申报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单位的不得申报专项投资计划,项目地方建设资金未落实或涉及已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或其它中央财政资金的不得申报专项投资计划。省直管县项目请通过所在市州一并申报。


二、投资计划编报要求

1、报送投资计划。请按照专项申报要求选择项目、编报计划,经审核后,于9月30日下班前以正式文件向我委申报2025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投资计划。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应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不得更改,并作为投资计划申报文件附件一并报送。


2、填报投资绩效目标。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要求,请申报2025年投资计划时一并编报绩效目标(附件1)。


3、填报基础信息表。请按照项目类型及合理造价(合理造价应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对项目可申报中央资金限额进行测算,将项目建设规模分解至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请据此编报项目基础信息表(见附件3),经审核后以电子表格形式发送至fgwqyc@hunan.gov.cn。


三、全面落实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

1、落实项目单位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应逐一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经其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项目责任人应为项目单位的相关领导。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通过重大项目库及时准确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保障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2、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其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监管责任人应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领导。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彭博、何东 联系电话兼传真:0731-89991085


附件:1、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2、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类型及项目合理造价估算标准表

3、2025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基础信息表

4、申报项目资料清单(参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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