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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原创  时间:2024-08-02  点击:665
中机院专注于行业研究咨询近20年,提供项目策划、项目可研、项目申报咨询(中央预算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政府专项债、农林扶持)、EOD项目全流程、片区投融资规划、区域综合开发、老旧厂房更新、央企重大投资咨询、政府化债、双碳咨询、产业服务等。本章将重点分析中央预算内投资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专项资金申报详情,具体如下

(一)部委与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二)政策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2024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继续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支持重点和范围 

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属于共同财政事权的重点区域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为核心,聚焦生态区位重要、生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人居环境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重点遴选相对集中连片、修复理念先进、工作基础好、典型代表性强、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项目,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申报内容和程序

1、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要高度重视,落实项目主体责任,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明确工程绩效目标,合理测算项目经费,整合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导作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 


2、严格审核,确保项目质量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不包含负面清单内容,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涉及有国家管控要求的事项,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承诺函等证明材料。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3、夯实项目实施基础,提高项目成熟度

各省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做好经费预算审核、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涉及用地(林、草)、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按规定完成有关手续,确保2024年9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评审后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项目可提前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断提高项目成熟度,以后年度可优先申报,确保预算一旦下达就能实际执行。项目成熟度将作为项目选拔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4、注重实效,全面推进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按职责分工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确保绩效目标编报质量。各省要切实加强项目执行,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中机院专注于行业研究咨询近20年,提供项目策划、项目可研、项目申报咨询(中央预算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政府专项债、农林扶持)、EOD项目全流程、片区投融资规划、区域综合开发、老旧厂房更新、央企重大投资咨询、政府化债、双碳咨询、产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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