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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政策内容摘要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2024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 45 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第 10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三)支持项目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编制《“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1、公共卫生应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规划布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大城市相关应急保障医院建设等;
2、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包括县域医共体建设、公立医院病房改造提升等;
3、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
4、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5、产粮大县医疗卫生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于中央本级项目,根据项目单位性质、营收能力、近年来基本建设项目情况等因素,在具体项目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额度。对于地方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实施方案》支持比例按此执行,“平急两用”应急保障医院、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0万元、2 亿元;定额支持项目、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落实的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标准。
(四)申报条件
第七条 有关中央单位、各地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专项建设规划总体要求,结合实际需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八条 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健康(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规模适当、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规划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为分年度执行的续建项目。
第九条 有关中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本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医疗卫生领域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的文号后,同步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项目信息应与项目库内保持一致。
第十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各自申报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各地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本方向支持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 年起,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启动试点。今后逐步纳入其他产粮大县,分期分批推进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方向支持产粮大县对医疗卫生领域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填平补齐,支持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和县级疾控中心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支持发热门诊、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业务用房建设,停车、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等后勤保障设施建设,重大设备购置,以及信息化和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2.县级疾控中心。支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设备配置,以及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紧贴服务对象,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床位数偏低地区的项目建设。紧盯现实需要,优先支持目前无设施、设施已临近使用年限、已被鉴定为 D级以上危房的项目。紧扣功能缺项,优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补齐的改扩建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挖潜改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整体新建、迁建的,地方要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方向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资金,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支持各方面条件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方向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节约投资,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过度超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本方向的单个项目实行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双控”,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原则上,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如下:
项目类型 | 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最高额度(万元) |
县级医院(县域医共体) | 5000 |
县级疾控中心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