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企业发展保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对河北省营商环境进行规范,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法律框架之下,其中“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明确要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那么自2018年1月8日起,对轻易贷进行的长达1年9个月(至今未结束)的审查,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呢?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自2018年1月8日起,河北省金融办牵头,超过1年9个月之久的多部门、长时间、不间断的数百人次到我公司检查,至今没有给我公司和社会公众任何结论,耗费了大量的国家行政资源,干扰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在对我公司进行全面审查时,各级金融办是否按照《条例》中的要求,编制了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过有关对于我公司的行政执法信息?在作出整个网贷行业“一刀切”重大执法决定前,是否进行了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的经营行为,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禁止、限制规定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备案制,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
河北省金融办要求河北省内网贷平台在7月底前全部“一刀切”完成清退的决定,涉及上百亿的资产,涉及十几万的家庭,对于河北省金融行业来说,毫无疑问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这样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依据《条例》要求,进行过公示和听证?是否按照《条例》要求,遵循了“对市场主体自愿投资的经营行为,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强制“一刀切”,是自愿经营行为吗?
国家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整治办函[2018]175号”《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细化政策,分类实施的工作要求”和“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疏导措施。
在《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法可依,国家监管部门有规可循的前提下,河北省金融办对符合“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平台没有任何公示、听证流程,强制采取“一刀切”清退政策,是依法行政吗?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公共服务政策、措施,鼓励金融企业扩大对小微市场主体的融资、贷款规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小微市场主体融资、贷款给予担保费补助以及贴息。
轻易贷自成立之初,就定位于服务全国小微民营实体企业,服务小微企业3万余家,符合国家普惠金融战略,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行业监管部门出台的“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全部合规要求,按照《条例》要求,难道不应该被鼓励和支持,反而被强制要求清退?这样做,是“落实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之举吗?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作为年纳税上亿元的民营企业,我们始终服务小微民营实体企业,没有开展过非法集资、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等不合法合规业务,恳请相关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对轻易贷长达1年9个月的审查向社会公开,并做出结论,依法依规给予我们公开公正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