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产业园区开发模式
我国各地区在进行产业园区开发时,借鉴了欧美、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等建设的经验,并结合本地区的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经济实力等现实条件,形成了多种符合我国国情、促进本地区发展的产业园区开发模式,这些开发模式可以归纳为三类:
企业主导模式:不改变原行政管理体制,委托企业进行园区开发管理,如上海漕河泾、闵行和虹桥开发区。这一开发模式适用于功能定位比较单一的小规模开发,但难于适应跨行政区划的综合开发要求。
政府主导模式:管委会兼具管理者与开发商的双重功能,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如上海青浦工业园区、上海宝山工业园区。这一开发模式具备集中统一、权威性高、规划性强、办事效率高的特点,在开发初期管理者的能动作用较大。但也有缺乏灵活性和创造性、活力不够的缺点,容易导致机构膨胀,政企不分。
政企混合模式:管委会只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园区开发由独立的开发公司承担,如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开发由中新合资开发公司承担。这一开发模式既发挥了政府的作用,同时也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权责明确,有利于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实施综合性、大规模成片开发,总体效果好。但在政企关系协调上要求较高。
对比三类开发模式的优劣势,结合地区的经济实力、政治制度环境、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中介组织体系,以及集聚区的特点和开发要求,选择建立高效灵活、贴近市场的开发体制。
具体步骤为:
在当地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部分领导成员组成产业园区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纲领性、政策性工作。
在园区领导小组下,成立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园区的各项工作,包括制定园区整体规划、落实开发政策、组建各部门、招商引资和日常管理等。在集聚区领导小组之外,成立由关键政府部门领导、核心行业专家、关键驻商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与集聚区领导小组共同对园区管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建议。
园区管委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园区开发公司,引进现场办公政府部门,组建民事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主要实现内部管理功能,包括规划、财务、内部人力资源、网络建设、公共关系、上传下达等。
园区开发公司在早期负责园区的一级土地开发与招商工作,通过成功招商引资后,与引进企业合资、合作共同开发不同区域,共同完成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部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
政府性开发公司下设招商办,在园区发展早期主要负责开发公司的合作招商,在园区发展中后期负责产业招商。
现场办公部门,指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立项手续所涉及到的各个地方的政府部门,以及企业运营中所涉及到其他政府部门,将这些部门统一引进驻入园区特定办公场所,为园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公。
民事办公室则负责基本民事功能,以及创新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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