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请军品认证条件及要求
1.申请GJB9001A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 初次认证申请组织,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于民营企业申请军品时,需有军代表的意见书,其内容至少包括:人员状况;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生产的产品与军方单位的关系。
3.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A-2009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4.现场审核时由上述军代表和我中心审核组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有效性意见评价表》。
三、军品认证注册的性质
1.军品认证注册是政府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了组织承担军品任务的能力;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委员会是由总装备部领导、各军兵种装备部门领导以及工业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军品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评定领导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四、初次审核、监督审核、综合评议和特殊审核
1.初次审核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审核主要涉及:文审、与军代表或顾客座谈、了解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确认审核范围及标准删减内容等。第二阶段现场审核通常在第一阶段审核提出问题关闭后进行,并与第一阶段间隔时间不超过4个月,以审核计划安排为准。第二阶段审核是全部门、全产品、全过程、全要求覆盖的符合性审核。
2.获准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认证周期以证书注册时间为开始。在此期间通常进行3次监督审核(不含非例行),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一次。
3. 综合评议应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至少12个月由获证组织向中心提出申请,最迟于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且距离上次监督审核不超过12个月进行。
4.在证书有效期内对涉及体系变更、地址搬迁、产品范围的增减等均需按要求进行变更部分的特殊审核,并换发新认证证书。特殊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时间进行。
5.如出现严重影响获证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变更(如所有权、人员、现场、设备等)时,或者对投诉、其他信息的分析表明获证组织可能影响认证要求时,中心需进行非例行的监督审核或提前综合评议。
6.在认证注册有效期内的换发证书情况,须同时交回原证书。
五、军品认证注册呈报审批程序
经认证中心主任审查---报军认委秘书长审批---报工业主管部门的军认委委员审批---报认证产品顾客所涉及到的军认委委员审批---报军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报军认委主任委员审批---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