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的压力下,政策正在那些新能源车推广不力的“试点”城市“保级”做最后一搏。11月25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由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表示,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通知》中,首次出现了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方面不同车型按照“系数折算”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考核方法。有业内人士在仔细研究完《通知》相关内容后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新政策的出台可以使那些在私人消费新能源车方面进展不力的城市,通过大肆政府采购新能源公交车这种“变通”方式,达到完成主管部门考核指标的目的。
在上述《通知》中,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混合动力与纯电动车用车折算比例为1:1,纯电动客车、钛酸锂等纯电动快充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的折算比例分别为12:1、20:1、5:1。此前,所有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都并未区分车型,而仅以数量计算。
若使用“折算”法案考核,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完成《方案》中设定的目标难度将大幅缩小。
此次《通知》的奖惩将以此为标准,奖励对象是经上述四部委批复备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以及其他尚未备案但推广效果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报经四部委备案后,比照《通知》执行。奖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
据悉,四部委每年组织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适当上浮奖励资金,考核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奖励资金。
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七部委在9月24日下发了《京津冀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2014-2015年)》(下称“《方案》”),在《方案》中,七部委要求京津冀三地将联合在公共用车上推广新能源车,同时为三地设定了短期和长期推广目标。
《方案》要求,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
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日加氢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每个站奖励400万元;对服务于钛酸锂纯电动等建设成本较高的快速充电设施,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尽管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政府支持政策频出,但推广一直面临巨大挑战。工信部日前公示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和配套政策出台情况。从数据上看,目前试点城市的新能源汽车推广量以及配套政策的出台与预期目标有极大差距。
工信部数据显示,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底,39个推广应用城市(群)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86万辆,其中2014年1~9月推广2.05万辆。截至2014年10月底,有30个城市(群)65个城市出台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政策措施。按照计划,在2013年至2015年间,39个推广应用城市(群)将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3.6万辆,但截至今年9月,完成的推广量仅为目标量的11.49%。(http://www.reportway.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