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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文化产业的监管 保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6-07-26  点击:819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化产业丰富着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但一些网络文化产业经营者只注重经济效益,甚至不惜以传播网络低俗信息获取利润,打造清朗网络空间,必须形成科学的网络文化产业经营管控机制,保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

 

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化产业正给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文化产品,丰富着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但一些网络文化产业经营者只注重经济效益,甚至不惜以传播网络低俗信息获取利润,忽视了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文化责任,严重污染了网络文化生态。打造清朗网络空间,必须形成科学的网络文化产业经营管控机制,保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

      在大力建设文化强国、网络强国的新形势下,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既要支持和鼓励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又要对其加强引导和监管。作为现代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化产业既具有经济属性,又具有文化属性。经济属性决定了网络文化产业经营者要获取利润,追求最大经济效益;文化属性决定了网络文化产业经营者要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文化责任。换言之,网络文化产业作为“产业”具有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功能,作为“文化”又具有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功能。两种功能发挥得当,有利于同步增强国家“硬实力”和“软实力”;两种功能处理不当尤其是忘记了文化责任,既不利于经济长远发展,更会对社会价值观念造成严重冲击。当前,要让网络文化产业最大限度地传递正能量,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力。

      网络文化产业经营者要主动承担文化责任。作为网络文化产业经营者,必须深刻认识到网络文化产业传播的是精神产品,事关社会风尚和精神文明。因此,在经营中必须增强道德自律,远离“三俗”,正确处理“叫座”和“叫好”的关系,当好网络精神家园的“守门员”、优良风尚的“领跑者”。这就要求网络文化产业经营者摆脱“一切向钱看”的经营思维,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的关系,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矛盾时,企业的经济利益要让步于社会整体利益。尤其要看到,网络文化产业刚刚兴起,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完善,一些领域甚至还存在法律空白。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更要讲究自律,不钻法律空子,不打违法经营的擦边球。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文化产业的监管。目前,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体现出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特征。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对网络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特别是网络视频技术实行严格监管。实行严格监管,首先需要加快完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网络文化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其中的新传播手段、新服务方式层出不穷。法律法规建设要跟得上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步伐,让违法经营者无空子可钻。其次,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技术传播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犯罪行为。经营者利用网络视听技术传播不良信息谋利,毒化社会风气、破坏伦理道德,既有悖道德良知又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最后,应重视网络文化产业监管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忠于职守、业务精良,敢管、会管、善管的监管队伍,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全社会要形成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防火墙”。网络文化产品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经营者是否违法经营,受众最先知道、最有发言权。对网络文化产业进行监管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应健全群众举报体系,构建严密的社会监督网络,使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违法行为无藏身之地;引导和教育广大网民增强鉴别能力,面对形形色色的网络文化产品保持清醒头脑,不受骗上当,不误入歧途;帮助网民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从思想上打造铜墙铁壁,自觉抵制通过网络传播的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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