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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

来源:中机院  时间:2018-07-05  点击:784
3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

  逃票行为将影响个人信用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
 
  3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编制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期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应当划定线路两侧的规划控制范围,明确建设控制条件。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协调;不一致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轨道交通用地(含地下空间),依法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依法按照作价出资方式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另外,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的,需要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采取保护、监测措施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保护区内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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