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制约。
(一)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有待优化
一是产权制度建设仍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某些领域产权界定不清。例如,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制度不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仍未完全建立集中统一监管制度。当前涉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数据产权的产权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确权不清,不利于相关资源或要素的自由流转。另外,不同领域产权保护还存在“弱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产权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存在不平等现象,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部分民营企业产权纠纷案件久拖不决,难以及时依法处置。
二是市场准入不准营问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在执行全国统一负面清单方面出台了隐蔽性较强的地方保护政策,导致市场分割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如,有的地方政府以“明放暗不放”设置隐性障碍;有的地方政府在全国层面市场准入“开大门”之下,还跑马圈地“设小门”,有意将外地企业排除在外;有些地方部门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便于规范管理”等理由,在一般竞争领域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违规增设特许经营权排除竞争,把外地企业和民营企业挡在门外。相关准入标准和监管规则没有及时出台,导致新经济领域存在准入卡点。此外,经营主体市场退出机制仍不完善。
三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隐性壁垒和障碍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尚不健全,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银行发展受限。拖欠民营和中小企业账款的现象并未根本性解决,平台显示的数据仅是拖欠问题的“冰山一角”,“未清又欠”“边清边欠”“打折清欠”“虚假清欠”现象仍然存在,越来越多企业采用信用等级较低的商业承兑汇票偿还账款。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不完善,各部门缺乏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尚未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服务产业发展不充分。各地在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上标准不统一,在全国范围内也未形成统一的守信奖惩机制和信用恢复机制。
(二)要素配置效率滞后于发展需求,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更加紧迫
我国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存在市场决定要素配置范围有限,要素流动受阻,要素价格难以真实灵活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使用成本等问题。
一是劳动力要素“城乡、区域、行业、体制内外之间隐性分割”大量存在。当前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既有户籍、身份、所有制等体制性分割,又有产业、区域、职业等经济性分割,劳动力流动和择业的自由仍有待提高。
二是土地要素市场存在城市土地供给不足、存量用地低效、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不统一等问题。受制于城市规划前瞻性不足、土地管理机制不健全、涉及主体利益协调难度大,一线城市土地存在供给水平下降、土地类型供需不适配、产业扩张土地空间不足等问题。城乡区域土地市场指标流动受限、入市受阻,市场化机制和配套政策法律不健全。同时,土地利用率低等问题逐步显现,但是由于上位规划更新滞后、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各方利益难以协调、城市更新标准技术落后等,大部分地区仍存在难以盘活更新的存量低效用地。
三是资本要素存在所有制歧视、监管歧视和功能歧视,出现资本金融空转、实体虚转和风险高转。金融资源配置总体上呈现一定的不平衡性,实体经济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资本市场注册制配套制度不健全,亟须在交易、并购、信息披露、监管、退市、违规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与之配合。金融创新与市场监管存在失衡,过去一段时期各种形式“类金融”乱象频发,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借助境内外、表内外、场内外工具盲目融资扩张并最终“爆雷”。
四是由于依然存在科技与产业“两张皮”现象,技术要素转移转化通道不畅、效率不高。由于校企对接低效,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源头创新质量不高,一些成果难以满足市场需要,大量科技成果未能有效转化①。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仍面临考核制约,对科研人员存在“重申请轻转化”的考核倾向,高校的考核评价体系往往“以论文论英雄”,重课题、重论文,轻应用、轻转化;对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机制有待落实,在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追责压力下,各方在推动成果转化方面动力不足、顾虑重重。
五是数据要素配置面临数据统筹发展壁垒、场内场外割裂、数实融合不畅等问题。究其原因,我国数据市场基础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制度建设与市场发育未有效衔接,数据的产权制度、交易平台、定价机制、交易规则等还不完善,导致要素的交易机制还不成熟,存在数据定价难、交易乱、结算慢、评价差等问题。同时,数据共享不足,催生“数据孤岛”现象。当前我国数据要素的开放和共享标准不统一,导致数据的开放和共享难以实施、执行、监督,特别是不同部门、地区、行业、领域等对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标准还存在差异和冲突。
六是资源环境权益配置面临区域市场分割,交易主体不足、交易客体不够、交易结构不合理,供需不匹配。绿色要素市场的跨区域流动受到行政区划的限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和沟通,导致流动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我国绿色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绿色要素市场的参与度不高,主要以政府和大型企业为主,缺乏中小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导致绿色要素市场的供需结构不平衡,市场活力不足。此外,绿色要素定价机制存在缺陷,没有充分考虑绿色要素的时空差异和多元属性,未能有效区分绿色要素的质量和效益,导致绿色要素的价格水平偏低,不能有效激励经营主体节约使用和保护绿色要素。此外,由于不同要素分属不同部门归口管理,要素配置主要以单打独斗形式分别推进,导致要素融合不足、联动贯通不畅、效能提升困难,难以满足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
(三)垄断行业发展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市场化改革范围和力度仍需进一步突破
一是当前“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改革仍然不到位。不同行业政企分开、横向或纵向拆分改革进展不同,“一网独大”问题仍然存在,且垄断势力仍在向上下游产业链渗透。例如,铁路行业虽然实行了政企分开,但“网运合一”高度融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制约了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现阶段,“路网”的公益属性与铁路运输的商业属性仍然交织在一起,路网的自然垄断特征与运输环节的可竞争性相互掣肘,竞争性的市场经营主体仍难以加入铁路及机车设备供应商体系,也难以参与提供多元化的铁路运输服务。
二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垄断行业规制体系。监管改革思路未能与自然垄断环节技术进步、模式创新等新变化相适应,部分领域监管改革滞后于行业变革。在提升投资效率和遏制投资无序扩张方面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举措。自然垄断环节成本监管、投资监管和价格监管职能相对分散、协同不够。另外,垄断行业企业中政府补贴与企业内部业务交叉补贴交织,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导致企业收支不清、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四)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亟须持续完善国家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一方面,亟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部分地区、部门仍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调节经济,尤其是在面临经济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存在对微观经济直接干预过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市场成长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存在缺位现象。比如,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不足,易产生“合成谬误”;财税体制不健全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划分不够合理,税制结构、征收方式、税收体系等不适应统一大市场建设,易引发地区间市场分割;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的动力减弱;部分地区营商环境亟须继续改善。
(五)制度型开放存在诸多“痛点”,亟须联动推进市场化改革
当前,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制度型开放仍存在诸多“痛点”,商品和要素型开放与制度型开放的不协调不匹配问题仍较为突出。例如,规则对接力度不够,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等尚未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国有企业经营、政府采购等边境内措施与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的要求尚有差距;规制不健全,在实现政府数据公开、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电子传输免税等国内立法方面与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理念仍有偏差。此外,服务业亟须扩大开放,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动力不足。(作者:曾铮 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