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序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EOD)试点项目申报入库和奖励资金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推进适宜金融支持的重大生态环保项目系统谋划、统筹推进、落地见效,按照《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环办科财〔2022〕6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2〕27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聚焦全省污染防治攻坚重点领域,探索全省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的有效实施方式,推动一批引领性、高效性的EOD试点项目先行落地,发展壮大生态经济、培育绿色增长点,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示范样板,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目标明确,范围清晰。以生态环境改善、绿色低碳发展为目标,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带动区域整体价值提升,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开发”一体化的生态经济体系,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明确具体实施范围,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
协同治理,合力推进。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以生态环境治理目标为导向,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明确职责分工,以省级主管部门牵头,强化属地政府负责制,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和指导作用,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创新机制,示范引领。积极创新实施路径,探索有利于“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体制机制,提升区域价值,实现以机制创新引领绿色发展的重大突破。积极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充分运用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建立省级EOD试点申报、绩效评估、激励奖励和长效监管创新机制,推进项目落地见效。
(三)实施目标
“十四五”期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建设省级EOD试点项目40个,自2023年起新增15个试点项目纳入国家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储备库)。
到2025年,通过一批EOD试点项目实施,推动全省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化、产业经济绿色化,初步打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途径,提升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培训及指导
省生态环境厅加强与金融机构、相关专业机构合作,与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协议,提前介入,专业指导。通过举办全省生态环境系统EOD项目策划实施专项指导培训班,进行EOD相关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优化项目设计思路及实施路径。通过“靠前服务”提前培训,避免各地在推进EOD项目过程中走弯路、走偏路,提高项目质量,有效推进实施进度。
(二)省级试点项目申报
各地按照《通知》,以设区市及以下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为申报主体进行省级EOD试点项目申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系统谋划,科学编制EOD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各申报主体实施方案和申报材料进行统一筛选,择优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省级试点项目评审,择优评选出一批省级EOD试点项目。
(三)国家项目储备库入库推荐
按照《通知》要求,从省级试点项目中推荐优质项目组织申报国家项目储备库。对照国家项目储备库申报指南和要求,重点关注实施基础好、环境效益显著的重点项目,集中进行评估论证后统一上报。
(四)长效监管与绩效评估
依托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系统,建立省级EOD试点项目管理模块,申请成功的试点项目纳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统一管理。针对已入库的试点项目建立长效推进机制、长周期运营维护机制及绩效考核机制,申报单位每年上报项目实施总结及下一年计划。各试点项目实施后,由申报主体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及验收工作,定期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五)典型案例筛选与推广
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为EOD试点开展的先决条件,充分发挥EOD试点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在省级试点项目实施后,经中期评估,选择一批实施效果较好的优秀示范项目,对项目领域类型、运作模式及成效情况进行示范推广,对于优秀示范项目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三、激励机制
对纳入省级EOD试点项目库的项目,可给予以下资金政策支持:
(一)符合要求的入库试点项目,享受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政策,同时择优推送至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省级土壤防治基金予以支持。入库试点项目纳入“环保贷”“环保担”项目库,优先推送金融机构予以支持。
(二)根据项目落地情况,遴选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试点项目,省财政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详见附件3。
(三)项目环评审批纳入“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污染物排污指标,做到快批快办。项目运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经核定后按规定可纳入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流转用于重大项目建设。
(四)获批试点项目优先推荐纳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未纳入省级EOD试点项目库的项目将不予推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联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EOD试点各项工作。各设区市相应成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负责EOD试点项目申报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项目规划选址、环境总量平衡、能源总量平衡、用地、安全等推进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试点入库工作,包括制订EOD试点项目技术指南、评价标准,组织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开展形式校核及入库指导,沟通对接金融机构。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及产业政策指导。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下达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其他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支撑EOD项目建设。有关金融机构遵循独立审贷或审批原则,负责项目初审、放贷或投资审批等。
(三)压实地方责任。EOD项目属地政府积极配套用好投融资平台政策,政府类投资项目要推动落实资金保障渠道,加强服务保障,确保项目落实落地。各地应提前谋划,积极申报,将EOD试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要规划、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清单,优先重点推进。鼓励各地对试点项目优化审查审批流程,按照进度加快、标准不降的要求压缩审查审批时间;对建设基础好,条件具备的项目要简化相关手续,确保前期工作进度满足合理建设工期安排。各试点项目实施后,由申报主体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及验收工作。
(四)加强项目风险防范。各地要加强源头防控,切实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格执行财税、土地、生态环境、国资监管、知识产权等政策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确保试点项目符合本地区发展基础、承载能力,确保项目真实合规可行。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合法合规引入实施主体。实施主体要精准识别项目风险,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充分科学论证、依法履行决策程序,落实资金保障,完善试点项目风险评估,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确保项目按质按序建成并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形成债务风险、资产损失。强化质量监管,对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EOD试点项目采用限期整改、清退等方式进行处置。
(五)完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评估试点项目落实情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开展定期调度、组织现场检查,科学评估实施成效,对进度滞后、实施有偏差的项目“一项一策”加强督导、破解难题。申报主体要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各自做好审核把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