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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十四条举措破解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难”

来源:原创  时间:2024-10-17  点击:533
《关于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共十四条,从保障范围、规划空间保障、用地用海要素供给、审批监管全过程,明晰相关政策和要求。

10月16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透露,为进一步破解农村产业发展的用地用海难点问题,海南省多部门已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促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高水平的要素保障支撑海南乡村全面振兴。


《若干措施》共十四条,从保障范围、规划空间保障、用地用海要素供给、审批监管全过程,明晰相关政策和要求。其中,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是指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直接服务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流通、加工、仓储,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耕文化教育、农村休闲观光旅游、森林康养旅游、休闲渔业等产业用地用海,海南垦区相关产业项目也适用该政策。


建立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库

为了加强工作衔接,保障政策落地,《若干措施》明确由市县建立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库,项目入库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区)初审、部门论证、入库备案、动态管理”流程实施。市县要将农村产业项目用地用海情况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全要素、全过程动态联合监管。


“乡村振兴首先要规划先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副厅长程春满说,《若干措施》明确由市县农业部门编制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农村产业规模、空间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同时,为提高规划的灵活性,各市县可预留不超过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5%作为规划机动指标,用于安排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农村产业项目,以“点位示意”或“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等方式将项目纳入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针对乡村产业项目用地普遍规模小的特点,《若干措施》提出,市县可合理确定符合乡村地区特征的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同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用海用岛审批的农村产业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需由市县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认定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对开发强度和规模进行监管。


支持农村产业项目盘活集体建设用地

程春满介绍,为加大农村产业发展用地用海要素供给,加强用地用林指标保障,海南省坚持“土地跟着项目走”,明确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专项保障农村产业用地用林需求。同时,支持农村产业项目采取入市和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盘活用好集体建设用地。


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方式和管控要求,为生态保护红线内原住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依法开展水产养殖活动提供政策依据。支持探索设施农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确权登记。


保障水产种业用海。针对海南省“水产南繁育种”选址特殊要求,明确由省直相关单位统一组织选划论证养殖育种用海区域,统一按程序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认定意见,作为选划用海区域内审批新增亲鱼安放、育种活动(围海养殖除外)的依据。


支持土地复合利用

《若干措施》提出在严格保护耕地前提下,鼓励探索“农田+”耕地复合利用模式;支持发展林下经济,明确发展林下经济设施的适用类型,相关用地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管理。为了适应农村产业项目特点,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休闲农业和旅游项目等可采用点状用地方式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同时,符合海南省规定的零星设施用地,可以采取“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和美乡村、乡村旅游等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农村产业项目,可以采取“只转不征”方式用地。


海南省注重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乡村振兴,探索实施“EOD+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支持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稳定利用耕地,并明确相关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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