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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打造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雁阵”

来源:原创  时间:2024-06-18  点击:306
《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至2026年,湖北省将每年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进行评定,安排80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对排名靠前的优势集群进行激励。

6月17日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至2026年,湖北省将每年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进行评定,安排8000万元财政奖励资金,对排名靠前的优势集群进行激励。


县域经济强则全省经济大盘稳,县域经济发展要靠产业支撑。《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3年内集中力量培育40个左右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形成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梯队。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如何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每年由各县(市、区)进行申报,申报的产业集群到2026年年营业收入需达到100亿元以上,同时具备产业布局合理、产业根植性突出、产业关联性强、创新能力较强、绿色安全达标等条件。


据了解,湖北省将拟定并发布“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名录”,名录由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小组进行综合评审产生。同时,湖北省将建立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评估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包括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速、企业数量及增速、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数量及增速等12项,根据评估结果,对综合分值排名前12名的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每年给予资金奖励。其中,4个第一等特色产业集群每个奖励800万元,4个第二等特色产业集群每个奖励700万元,4个第三等特色产业集群每个奖励500万元,同一产业集群至多享受两次奖励。


据介绍,湖北省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认定的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进行复核。建设进度慢、评估排名靠后的,产业集群规上(限上)企业营业收入2026年难以达到100亿元的,或者不接受监督、虚假申报,产业集群龙头及核心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和环境等事故,发生重大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失信等事件的,均要退出认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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