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要“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对于这项重大政策举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在6日的记者会上表示,发行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是扩大有效投资是重要工作抓手,“既可以拉动当前的投资和消费,又能打下长期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国家发改委将统筹好“硬”投资和“软”制度建设,高质量推动这项重大举措落地见效。
具体可以从几个方面分析——
从出台背景看,发行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是应对国际环境深刻变化、牢牢把握发展主动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从主要投向看,按照问题导向、精准突破、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原则,聚焦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进程中的大事难事。初步考虑,将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城乡融合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粮食能源安全、人口高质量发展等领域建设。这些领域潜在建设需求巨大、投入周期长,现有资金渠道难以充分满足要求,亟需加大支持力度。
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储备范围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粮大县单列);其他重点领域,如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边境口岸扩能改造等。具体支持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粮食安全方面
1.1 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设施:支持产粮大县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县级医院、中心镇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
中央投资(包括新增中央投资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各类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下同)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1.2 粮食仓储设施:支持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仓储设施,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中央储备棉糖仓储物流设施等。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超过30%,西藏自治区及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省涉藏州县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不超过100%,西藏自治区及四省涉藏州县的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地区不超过50%。
二、能源安全
2.1支撑性调节性煤电:支持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一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的支撑性调节性煤电项目。项目须列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并且能效、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中西部、东北地区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按照《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23)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东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2.2 农村电网改造:支持脱贫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等农网薄弱地区电网改造,提升供电保障能力。支持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接入消纳和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电网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汽车下乡。
三、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3.1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符合规划布局的集成电路重大生产线等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电驱动、车用操作系统和固态电池及关键材料等攻关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3.2新引擎新赛道:支持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研发和行业应用项目。支持生物全链条技术产品创新和制造生产项目。支持航空航天批量化低成本生产制造项目。支持北斗规模化应用项目。支持风光氢储等新能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示范与设备制造项目。支持OLED面板、Micro-LED器件和玻璃基板建设等新型显示领域重大项目。支持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大规模智能算力基础设施。支持新建大型、超大型算力中心(需布局在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范围内)。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3.2 战略性矿产资源供应保障:支持国内紧缺金属、非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四、城市基础设施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4.1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支持范围涉及城市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和设施新建项目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4.2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支持更新改造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
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4.3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支持老旧供水管网的诊断修复、更新改造工程,分区计量工程,压力调控工程,智能化监测调控工程。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4.4 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支持范围包括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红线外配套基础设施。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4.5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支持范围包括与小区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小区内的地下管线建设改造。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70%、80%、80%。
五、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5.1“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持“三北”工程中部署的在建项目,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国家储备林建设等。中央投资按中央既有定额标准予以支持。
5.2 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涉及范围是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5.3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海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重点流域和太湖、白洋淀、丹江口水库等重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
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及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5%、60%、60%,其中,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原则上全额补助。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项自总投资的30%、45%、60%。
六、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
6.1 铁路: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舆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6.2 公路:支持纳入《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和收费的普通国道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6.3 水运:支持纳入《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的港口和航道项目,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相关港口和航道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6.4 机场:支持运输机场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枢纽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支线机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
6.5 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保税仓储设施,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支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冷链集配中心,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七、社会事业
7.1 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本科高校学生宿舍、中央高校新校区、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和生活设施、高校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普通高中建设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7.2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支持高水平医院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支持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建设。支持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和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支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的大城市加强医院建设。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7.3 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展陈展示设施。支持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及配套服务设施。支持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内智慧展示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开放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本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7.4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健身步道等。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7.5 “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社区养老设施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项目。支持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以城市为单位申报的托育服务体系等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7.6 其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支持殡仪馆、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烈士纪念设施等。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
八、其他重点领域
8.1 新疆西藏四省涉藏州县重大基础设施:支持列入“十四五”实施方案,存在投资缺口、有一定收益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时在"其他1"项下录入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8.2 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纳入试点城市有利于破除边境地区中心城镇发展瓶颈、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设施等项目。(国家重大项旦库报送时在“其他2”项下录入项目)。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西藏自治区公益性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
8.3 中欧班列集结中心:支持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实施枢纽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包括场站、集疏运道路、查验作业设施、临港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8.4 边境口岸扩能改造:支持我国已开放的11个铁路口岸、47个公路口岸实施扩能改造工程,包括增建铁路专用线、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查验货场改扩建、保税物流仓改扩建等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8.5 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建设。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雄安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北京、天津、河北其他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
8.6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支持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尾矿库治理项目等。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西部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60%、80%。
8.7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母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支持符合政策要求,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中央投资支持比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方向。
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东、中部分别不超过项自总投费的30%、45%;粤港奥大湾区建设方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
8.8 东北全面振兴:支持对提升东北地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能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其他投向领域未报送的重大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自总投资60%。